促进“两个优先”产业发展政策的实施办法
1、文件依据:
2、适用范围:
(1)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经认定为“两个优先”企业。总部企业和规模以上股权投资机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新引进或新设立的,经认定为基础性产业的企业,其中建筑业企业仅限于本市企业承接杨浦项目或本区企业承接区外项目。
3、办理部门
(1)政策范围内事项由引进单位确定。
(2)超过政策标准范围、人才激励政策、政策性补贴,报区政府,由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局、产业主管部门提出会审意见后,由区政府批准。
4、主要政策:
(1)“两个优先”
办公用房补贴 |
经营性奖励 |
绩效奖励 |
人才激励 |
政策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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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地方三税 |
购房补贴 |
租赁补贴 |
|||||
≥50 |
购置费的5% |
每年租金的30% |
100万元以下部分 |
40% |
年度区域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增量在5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给予10%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不低于100万元,根据高管个人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才激励 |
在迁转过程中由于政策性因素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
≥100 |
购置费的5% |
每年租金的30% |
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
50% |
|||
≥200 |
购置费的10% |
每年租金的30% |
500万元(含)—2000万元部分 |
65% |
|||
≥300 |
购置费的10% |
每年租金的30% |
2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 |
75% |
|||
≥400 |
购置费的10% |
每年租金的30%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
85% |
|||
≥500 |
购置费的10% |
每年租金的30% |
(2)基础性产业
适用对象 |
经营性奖励(差额累进) |
备注 |
|
市属下放企业 |
以2005年全年上缴数为基数(2011年下放以2009年为基数) |
超基数部分每100万元为一单位,相应给予40万元的奖励。 |
区财政局认定的下放企业 |
经认定符合基础性产业领域的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 |
10万元-100万元部分 |
40% |
建筑业企业为本区企业在外区项目或本市企业在本区项目 |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 |
50% |
||
500万元—2000万元部分 |
65% |
||
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
75% |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
85% |
5、操作流程
6、执行要点
(1)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约定政策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经批准后可延长至5年。
(2)老企业按照原政策执行期满后(最晚到2015年12月31日),按新政策执行,约定政策执行期不超过3年。
(3)企业的各项奖励政策可以叠加享受,但需要与企业三年内产生的区级三税平衡测算。
(4)与企业签订的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具体政策、政策期限、约束性条款等。备案周期应在1个月内。
(5)预兑现是为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依企业申请,各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和标准范围内进行操作。
(6)园区、镇的“两个优先”企业各项奖励从其财力分成部分中支出。
7、案例说明
某新引进“两个优先”企业,2014年7月1日之后引进,2014年区级三税60万元,2015年100万,2016年90万,2017年200万元。在本区租房,年租金30万元。在搬迁过程中,退还原所在区产业专项资金100万元(提供入库凭证)。具体支持政策及方式:
奖励/年度 |
首个政策期 |
注释 |
||
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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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三税 |
100 |
90 |
200 |
|
经营性奖励 |
40 |
36 |
90 |
差额累进计算 |
绩效奖励 |
0 |
0 |
5.4 |
政策期第一个年度不计绩效奖励,之后年度增量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增量10%计算。 |
办公用房补贴 |
6.6 |
5 |
9 |
按照每年区级经济贡献对应的政策标准,每年支付金额不超过房租的30%或政策总额1/3,取其低。 |
政策性补贴 |
53.4 |
46.6 |
0 |
拨付数不突破当年区级三税余额 |
合计 |
100 |
87.6 |
104.4 |
|
(1)与企业约定政策期不超过三年,上半年引进按照当年引进年度起计,下半年引进从第二年起计算,当年只享受经营性奖励政策。本案例的政策期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2014年只享受经认定的产业领域对应的经营性奖励。
(2)政策期第一个年度不计绩效奖励。本案例虽然2014年企业产税,但2015年度作为政策期内第一个年度,不计算绩效奖励。
(3)办公用房补贴仅针对2014年7月1日之后新引进或新注册的企业,且只在首个政策期内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