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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1、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的实施意见》(杨府办发[2013]21号)

2、适用范围(标准):满足相应条件的个人及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的企业

3、操作部门:区人保局

4、主要政策:

类别

条件

标准

创业前补贴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在职从业人员,上海高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学生,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非上海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经鉴定考核合格者

按照市《关于加强本市创业培训工作的试行意见》享受相关补贴。由培训机构按实际培训人数支付的创业模拟实训技术支持服务费,在享受市补贴后,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承担。

具有创业意愿的杨浦区创业就业合作联盟的高校就读大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和研究生)

可在本区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实习基地参加创业实习,实习期内每月给予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上海市月最低工资的80%,实习期限为2-3个月

本市户籍35周岁(含)以下青年、上海高校当年毕业的非本市户籍毕业生

可在经认定的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在见习期内每月给予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年度上海市月最低工资的80%;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名学员每月150元,见习期限为3-6个月

创业苗圃补贴

本年度注册经营在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的大学生创业组织及创业新苗

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补

当年登记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当年度录用3名以上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5000元的开办费补贴

创业孵化补贴

在本区注册18个月以内的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

根据人数,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创业组织在享受市房租补贴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承担,补贴额度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期限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起最长不超过的三年

当年登记备案且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当年度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予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月基本社会保险缴费企业承担部分,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本区注册经营的创业组织,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或小微企业法人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本息,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

由市给予创业组织贷款贴息,贴息不足部分,由区专项资金给予补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加速孵化补贴

为落户杨浦并符合杨浦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发展定位的企业

提供免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代办及人力资源服务、融资渠道推荐、风投项目对接、行业市场推广等创业加速服务。

5、操作流程

6、执行要点

(1)杨浦区域内将设立创业政策集中受理点,对创业政策统一进行申办受理。

(2)政策执行部门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职责,确保政策审核流程的规范操作。根据创业政策评估结果,实行资金分段拨付。

(3)上述内容所指的创业组织,是指注册、经营、税收落户在杨浦区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公司。

(4)上述内容涉及的补贴资金除由市资金保障部分外,统一由区专项资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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