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1、文件依据:《杨浦区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2、适用范围(标准):
(1)企业须在本区工商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2)企业须符合区“十二五”规划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要求,市场前景良好,能够提升区域产业能级水平,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3)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3、操作部门:区商务委
4、主要政策:
名称 |
政策 |
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
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资助 |
杨浦区“专精特新”企业 |
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资助 |
5、操作流程
6、执行要点
符合“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下列标准内容之一:
“专”,即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
“精”,即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的生产、管理或服务,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
“特”,即特色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
“新”,即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通过行业的交叉融合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形成新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