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文件依据:《杨浦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杨府办发〔2014〕94号)
2、适用范围(标准):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重点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改造、污染减排、循环经济发展、建筑节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等九大领域项目。
3、操作部门:区节能减排办、区发改委、区建交委、区商务委、区房管局区环保局、区绿化市容局
4、主要政策:
序号 |
支持领域 |
支持条件 |
支持标准 |
项目管理部门 |
1 |
产业结构调整 |
列入本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名单的项目 |
按项目调整前后能耗减少量每吨标准煤300元进行补贴 |
区商务委 |
列入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名单的项目 |
按市区1:1比例配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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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点技术改造 |
被认定为本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且获得国家和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
按相关要求给予区级配套 |
区商务委 |
被认定为本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但未获得国家和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
按照项目改造达纲年度企业对区域经济贡献部分给予10%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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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 |
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且具有推广意义的节能技改项目 |
按项目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300元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 |
区商务委 |
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以上(含20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1、对企事业单位按项目年节能量每吨标准煤500元进行奖励 2、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给予前期诊断费用一次性补贴:合同金额高于15万元且年节能量超过50吨标准煤的项目补贴3万元;其他项目补贴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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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染减排 |
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 |
区级建设财力予以安排,优先支持纳入本区重点工作、重大工程、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
区环保局、区建交委、区绿化市容局等 |
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 |
予以适当支持,优先支持纳入本区重点工作、重大工程、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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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循环经济发展 |
获得本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 |
按市区1:1比例配套支持 |
区发改委 |
6 |
建筑节能 |
获得本市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 |
按市区1:1比例配套支持 |
区建交委、区房管局、区绿化市容局等 |
7 |
清洁生产 |
列入本市清洁生产试点名单且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审计,达到国家标准的示范企业 |
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
区商务委、区环保局 |
8 |
节能减排基础能力建设 |
符合条件的项目 |
予以支持 |
区节能减排办 |
5、操作流程
6、执行要点
(1)杨浦区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2)社会投资项目由区级财力予以支持,主要采用补贴、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3)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不得重复享受。
(4)政府投资项目由区级建设财力予以安排,主要采用直接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