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推进标准化工作奖励实施办法
1、文件依据:《杨浦区推进标准化工作奖励实施办法》(杨府办发[2011]21号)
2、适用范围(标准):
(一)税收属地征管的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度,三年内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行为。
3、操作部门:区质监局
4、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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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级别 |
对象类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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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要标准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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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起草单位 |
参与起草单位 |
1 |
国际标准 |
单位 |
5 |
5 |
2 |
国家标准 |
单位 |
10 |
2 |
3 |
行业标准 |
单位 |
5 |
1 |
4 |
地方标准 |
单位 |
5 |
1 |
5 |
企业标准 |
单位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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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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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 |
园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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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 |
园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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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 |
单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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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 |
单位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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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采用国际标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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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际标准并按规定取得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证书 |
产品 |
0.5 |
5、操作流程
6、执行要点
(1)重要标准制订,不包括修订,并且等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起草单位。
(2)联合参加重要标准制定的,只奖励排名最靠前的单位。
(3)企业标准指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标准化工作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节能环保等具有优势产业和重点领域的企业,制订、发布、实施的具有特色、创新企业标准。
(4)同一单位申请上述标准化奖励资金,同一类别项目申请不得超过2个,奖励项目的累加额度不超过30万元。
(5)同一单位获得同一类别标准化项目奖励后,再获得高一级认定的,奖励金额给予差额补足。
(6)三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年税收区实得部分不足20万元的(非营利性及公益性单位除外)或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C级及D级的不予奖励。
(7)经联席会议认定不予奖励的其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