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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政策

1、文件依据:

《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杨府办发[2012]31号)

2、适用范围:

(1)2012年8月21日发文之日后从区外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对区域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操作部门:区商务委

4、主要政策:

类别

开办费

办公用房资助(限办公地在本区)

经营性奖励
(全额比例)

高管人才激励

住房支持政策

购建房

租房

高管

高层次人才

员工

标准

≤500万元

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构建费10%,总额≤10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分三年每年租金20%,总额≤500万元

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

60%

个人年度区域贡献70%,限6人

购房补贴≤100万,租房补贴≤10万

每月500-1000元租房补贴,限2年

提供一定数量公共租赁房

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

70%

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80%



5、操作流程

企业申请 企业向引进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引进单位转报区商务委
材料初审 区商务委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产业主管部门会审,并形成审核意见和政策方案
联席会议审议 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形成认定和政策决定
认定批复 区商务委按照决定形成认定批复,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预算部门
政策兑现 预算部门按照预兑现、清算、拨付程序办理

6、执行要点

(1)总部企业应是2012年8月20日发文之日后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政策期为3年。
(2)总部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标准,计算方式为其本身和其投资或管理企业产生的区级贡献(三税)合计,且在三年政策享受期内平均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总部企业的开办费、办公用房补贴、经营性奖励可以叠加享受,但合计不超过享受政策期内的区级贡献之和。
(4)住房支持政策中的高管购租房补贴,需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扣除。
(5)企业申请本市跨国地区总部认定,开办费和办公用房补贴与市级专项资金区级配套就高不重复享受。

7、案例说明

某2014年7月之后引进新引进企业,在本区租房年租金300万元。2015年区级三税1000万,2016年申请认定并批准,并给予高管6人高管每人100万元购房补贴政策。2016年区级三税900万,2017年区级三税1100万元。具体支持政策及方式:

年度

政策期

注释

2015

2016

2017

当年区级三税

1000万元

900万元

1100万元

三年平均区级三税应达到1000万元,第三年进行清算。

开办费

200(500*40%)

150(500*30%)

150
(500*30%)

按照40%、30%、30%比例拨付

办公用房补贴

60
(300*20%)

60(300*20%)

60
(300*20%)

年度支付额不超过年租金20%或总量的1/3。认定总部企业前已获得购租房补贴的,总量应扣除已拨付的补贴

经营性奖励

600
(1000*60%)

540
(900*60%)

660
(1100*60%)

高管购租房补贴在企业经营性奖励支出,当年经营性奖励补助支付的,可顺延在下年度支付。

高管购房补贴

拨付数

860

750

870

 

(1)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政策期为三年,自认定年度起计算。本案例政策期为2015年-2017年,其他年度按其对应产业领域政策执行。在政策期内不适用绩效奖励政策。
(2)总部企业政策在政策期内,前两年按照对应标准和支付方式予以支付,第三年进行平衡:三年平均达到1000万元的,各项政策予以兑现;未达到的,不再给予其总部政策,三年按照对应产业领域政策计算,已支付金额超过其产业领域政策的,在当年经营性奖励中扣除,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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