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政策
1、文件依据:
《杨浦区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杨府办发[2012]31号)
2、适用范围:
(1)2012年8月21日发文之日后从区外新引进或在本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在杨浦区。
(2)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的对区域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3)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操作部门:区商务委
4、主要政策:
类别 |
开办费 |
办公用房资助(限办公地在本区) |
经营性奖励 |
高管人才激励 |
住房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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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建房 |
租房 |
高管 |
高层次人才 |
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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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
≤500万元 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
构建费10%,总额≤10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拨付 |
分三年每年租金20%,总额≤500万元 |
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 |
60% |
个人年度区域贡献70%,限6人 |
购房补贴≤100万,租房补贴≤10万 |
每月500-1000元租房补贴,限2年 |
提供一定数量公共租赁房 |
达到2000万元(含)—5000万元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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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
80% |
5、操作流程
企业申请 企业向引进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引进单位转报区商务委
材料初审 区商务委对申请材料初审后,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产业主管部门会审,并形成审核意见和政策方案
联席会议审议 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形成认定和政策决定
认定批复 区商务委按照决定形成认定批复,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预算部门
政策兑现 预算部门按照预兑现、清算、拨付程序办理
6、执行要点
(1)总部企业应是2012年8月20日发文之日后新引进或新设立的企业,政策期为3年。
(2)总部企业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标准,计算方式为其本身和其投资或管理企业产生的区级贡献(三税)合计,且在三年政策享受期内平均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3)总部企业的开办费、办公用房补贴、经营性奖励可以叠加享受,但合计不超过享受政策期内的区级贡献之和。
(4)住房支持政策中的高管购租房补贴,需在企业经营性奖励中扣除。
(5)企业申请本市跨国地区总部认定,开办费和办公用房补贴与市级专项资金区级配套就高不重复享受。
7、案例说明
某2014年7月之后引进新引进企业,在本区租房年租金300万元。2015年区级三税1000万,2016年申请认定并批准,并给予高管6人高管每人100万元购房补贴政策。2016年区级三税900万,2017年区级三税1100万元。具体支持政策及方式:
年度 |
政策期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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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
2016 |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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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区级三税 |
1000万元 |
900万元 |
1100万元 |
三年平均区级三税应达到1000万元,第三年进行清算。 |
开办费 |
200(500*40%) |
150(500*30%) |
150 |
按照40%、30%、30%比例拨付 |
办公用房补贴 |
60 |
60(300*20%) |
60 |
年度支付额不超过年租金20%或总量的1/3。认定总部企业前已获得购租房补贴的,总量应扣除已拨付的补贴 |
经营性奖励 |
600 |
540 |
660 |
高管购租房补贴在企业经营性奖励支出,当年经营性奖励补助支付的,可顺延在下年度支付。 |
高管购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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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数 |
860 |
750 |
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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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认定为总部企业,政策期为三年,自认定年度起计算。本案例政策期为2015年-2017年,其他年度按其对应产业领域政策执行。在政策期内不适用绩效奖励政策。
(2)总部企业政策在政策期内,前两年按照对应标准和支付方式予以支付,第三年进行平衡:三年平均达到1000万元的,各项政策予以兑现;未达到的,不再给予其总部政策,三年按照对应产业领域政策计算,已支付金额超过其产业领域政策的,在当年经营性奖励中扣除,不足部分在以后年度中扣除。